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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英文译写规范 Part I
发布时间:2009/11/19  阅读次数:10883  字体大小: 【】 【】【
公共场所英文译写规范
第1部分:通则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公共场所英文译写的通用原则。
本部分适用于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的实体名称信息、设施及功能信息、警示和提示信息的英文译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 17733-2008 地名 标志
GB/T 16159 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
GB/T 1000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3 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3.1
实体名称信息
企事业单位、文化体育场所、公共建筑物和其他具有实体性质的机构、单位的名称标示信息。
3.2
设施及功能信息
为满足人们在公共场所活动需要所提供的基础设施、保障设施和服务设施的名称标示及功能指示信息。
3.3
警示和提示信息
为满足人们在公共场所活动需要所提供的含警示、提示、告示等内容的信息。
  
4 译写原则
4.1合法性原则
公共场所的英文译写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规定。
4.1.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在首先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前提下进行译写。
4.1.2地名标志应符合GB 17733-2008的规定。
4.1.3设施及功能信息、警示和提示信息属于GB/T 10001所列范围的,应当首先使用公共信息图形标志。
4.2规范性原则
公共场所的英文译写应当符合英语规范和使用习惯以及国际惯例。
4.3准确性原则
公共场所的英文译写应当根据使用环境,选用符合中文内涵的英文词语。
4.3.1英语中没有直接对应词语的中文,应对所指事物或概念进行分析,参照英语国家对同类事物或概念的指称用语,根据国际通用译法,选择使用相应的词语。如:道观Daoist Temple。
4.3.2英语中有多个对应词语的中文,应对所指事物或概念进行分析,结合具体的语言环境和文化背景,根据英语的使用习惯选择最能贴切表达该事物或概念的词语。如:“通道”在表达“地面通道”时,译作Passage,表达“地下通道”时,译作Underpass。
4.4通俗性原则
公共场所的英文译写应当避免使用生僻的英语词汇和表达方法,尽可能使用英语的常用词汇和表达方法。
4.5文明性原则
公共场所的英文译写不得出现有损我国和他国形象或有伤民族感情的词语,也不得使用带有歧视色彩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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