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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翻译标准
- 发布时间:2009/11/15 阅读次数:15306 字体大小: 【小】 【中】【大】
4.4.2翻译
4.4.2.1翻译人员翻译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有被认可的外语水平证书或与之相当的证书,特别是专业方面的证书;——普通及专业的工作经验;——专业能力;——接受再培训和继续教育。
4.4.2.2译前准备应在翻译前仔细做好以下工作:——审阅原文;——熟悉所译资料涉及到的专业内容,备齐相应的工具书;——审阅自己已掌握的术语;——审阅顾客提供的术语;——审阅并整理顾客提供的资料;——进一步查阅单词和专业术语(如在互联网或数据库);——在保密的前提下通过翻译服务方与顾客解决内容上,专业上和术语上的问题。
4.4.2.3译文的完整性和准确度译文应完整,其内容和术语应当基本准确。原件的脚注,附件,表格,清单,报表和图表以及相应的文字都应翻译并完整地反映在译文中。不得误译,缺译,漏译,跳译,对经识别翻译准确度把握不大的个别部分应加以注明。顾客特别约定的除外。
4.4.2.4符号,量和单位,公式和等式应按照译文的通常惯例或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翻译或表达。
4.4.2.5名称,自然人的姓名,头衔,职业称谓和官衔——除艺术家,政治家,历史名人,机构,组织,动植物,建筑,产品,文学著作,艺术作品,科学作品,地理名称等已有约定俗成的译文名称外。一般情况下姓名可不翻译,如果需要翻译,为了便于理解,可在第一次出现时,用括号加原文表示。中文姓名译成外文时,采用标准汉语拼音;——头衔,职业,官衔可译出,亦可不译出。如果需要翻译,为了便于理解,可在第一次出现时,用括号加原文表示。中文译成外文时,参照国家正式出版物的译名;——通讯的地址及姓名外译中时应直接引用原文,中译外时参照有关国家的规定和标准。
4.4.2.6日期日期按译文语言。通常采用公历。
4.4.2.7新词对没有约定俗成译法的词汇,经与顾客讨论后进行翻译,新词应当被明确标示出来。
4.4.2.8统一词汇译文中专有词汇应当前后统一。
4.4.3审校
4.4.3.1审校人员资格见4.4.2.1
4.4.3.2审校要求审校应根据原文(复印件)和译稿进行逐字审核,并根据上下文统一专有词汇。对名称,数据,公式,量和单位均需认真审核,审核后的译文应内容准确,行文流畅。审核时,应使用与翻译有别的色笔,以示区别。
4.4.3.3审核内容审核工作应包括以下内容:——译文是否完整;——内容和术语是否准确,文字表述是否符合要求;——语法和辞法是否正确,语言用法是否恰当;——是否遵守与顾客商定的有关译文质量的协议;——译者的注释是否恰当;——译文的格式,标点,符号是否正确。注:根据与顾客商定的译文用途决定审核的次数。
4.4.4编辑翻译编辑的工作主要是根据原文的格式进行再加工的过程,使译件的幅面,版面,格式,字体,拼音符合GB/T 788-1999的要求;译件版面美观,大方,紧凑,图表排列有序,与原文相对应,章节完整。编辑时,应使用与翻译,审核有别的色笔,以示区别。
4.4.5校对文稿校对应对审核后的译文,按打字稿逐字校对,不得有缺,漏,错。发现有错时,应认真填写勘误表,交相关人员更正,并验核。
4.4.6检验应根据原文,译件进行最终检验。按照顾客要求,逐一进行检查。
4.4.7印刷品及复印件印刷品及复印件应符合顾客的要求。
4.5质量保证
4.5.1译件的质量保证期为交译件后的6个月以内。质量保证期内,翻译服务方对合格的译件存在的少量的错,漏可采取:a)打字件(电子版)负责更正;b)印刷件负责出勘误表。注:由于顾客原因出现的修改除外。4.5.2翻译服务方所提供的译件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按合同约定处理,见4.2.3.2.
4.6资料存档及其他
4.6.1翻译方所承接的资料翻译工作完成后,其相应的原件复印件,翻译稿,审核稿,打字稿,勘误表,样本等相关资料的最短保存期为12个月。存档的资料应标识准确,资料完整,便于查阅;如存储在计算机里,则应备份。原件应完整的交还给顾客,并作相关记录。
4.6.2在特殊情况下,应顾客要求,可在翻译工作完成后即将原件,译件以及相关的全部纸质或非纸质文稿交还给顾客。注:在此情况下,翻译服务方不承担本部分4.5的责任。4.7顾客反馈和质量跟踪翻译服务方应当指定专人对顾客反馈意见进行登记,整理,并针对反馈意见采取纠正或纠正措施进行整改。对顾客反馈的意见均应给予答复。对批量业务的顾客,翻译服务方还应当进行前期,中期和后期的质量跟踪和走访,对顾客反映的问题应及时整改。
4.8保密翻译服务方应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为顾客保守商业和技术秘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顾客的商业或技术秘密。
4.9一致性声明每个翻译服务方都可以自愿履行本标准的各项条款并负责任地声明是根据本标准提供翻译服务的(一致性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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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服务规范第二部分口译(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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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为了规范全国翻译服务企业协作网成员单位的现场口译服务质量,同时考虑到现场口译的特殊性,特制订本标准。本标准为推荐使用标准。
2.适用范围本标准仅适用于《全国翻译企业协作网》的各成员企业。
3.定义本标准所述的现场口译,仅指工程建设、技术交流、技术和工艺引进、工业设备引进等涉外工程项目建设从立项至结全过程中的各类口译,属工程技术类口译范畴。
4.现场口译服务质量是译员综合素质的体现,评判现场口译的服务质量,首先要确认译员的资质和素质。
4.1.1译员的资质按国家专业技术职务翻译系列评定标准,分为助理翻译、翻译、副译审、译审。
4.1.2译员的资质,具有由各省、市、自治区外事部门或人事部门颁发的初级口译证书、中级口译证书、高级口译证书。
4.1.3同声传译的资质具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同声传译证书或由各省、市、自治区外事部门或人事部门认可的同声传译资格。
4.1.4经过长期现场口译实践具有4.1.1、4.1.2和4.1.3同等资质水平的译员。
4.1.5译员的综合素质要求译员能够遵守一九九二年二月国务院发布的《涉外人员守则》十条,要求译员具有计算机、网络操作技能,要求译员有较深广的科技知识和文化知识。
4.2现场口译分类及服务质量要求现场口译分为:施工现场翻译;商务和技术合同谈判翻译;随团出国翻译及其它翻译。
4.2.1施工现场翻译服务质量要求(1)熟悉现场装置,在装置现场就位、机电仪安装、装置调试、开车和验收中,正确翻译并及时无误地向项目建设双方传达信息。(2)正确翻译现场施工中项目建设双方的各类会谈纪要、备忘录、工作日志等有关工件资料。(3)严格遵守现场安全施工的各项规定,工作认真负责、任劳任怨,积极主动。
4.2.2商务和技术合同谈判翻译服务质量要求(1)熟悉项目建设的技术资料和文件,翻译正确、忠实、严谨、规范。(2)正确校译合同及合同附件的中英文文本,译文忠实于原文原意。(3)项目建设双方的会谈情况、双方合作意向以及合同内容要对外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4.2.3随团出国翻译服务质量要求(1)熟悉出访国的文化环境、风土人情和风俗习惯,熟悉出访的目的、背景,做好团长的参谋。(2)遵守外事纪律,遵守保密守则,配合团长做好在国外的政治安全、交通安全,钱财物安全、护照安全。(3)针对不同出访任务(考察、实习培训、设备采购、设计联络、技术交流等),做好出国前的(翻译)技术准备,在国外做到正确无误地翻译。
4.2.4其它翻译服务质量要求本标准所指的其它翻译服务是指与工程项目建设有关的技术交流翻译,培训讲座翻译,会议翻译等翻译服务,这些翻译服务质量要求参照4.2.2和4.2.3.
4.3现场口译服务质量的分级现场口译服务质量分为两级:合格和不合格。(1)达到4.2本类服务质量要求的为合格。(2)达不到4.2本类服务质量要求的为不合格。
4.4合格译员的评判依据合格译员的评判依据为五个方面:双语表达能力;工作态度和服务态度;翻译职业道德;纽带桥梁作用;用户对译员的评价和反映。这五个方面是译员的基本素质要求,是评判各类合格译员的前提。
5.关于现场口译对现场文书及文件笔译的质量要求(备忘录、现场工作日志,会议纪要等),参照TSS-102“工程技术类资料质量标准”。
6.现场口译服务质量的评判,由全国翻译企业协作网(中国译协翻译服务工作委员会)专家组负责,通过译员在现场口译的音像带对用户访问作出评判。
7.本标准由全国翻译企业协作网领导小组批准。